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内,被采取此种措施的人务必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没有执行机构的书面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城范围之外。
其次,当他们的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通讯信息等方面有所变更时,须在接下来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向相应的执行机构进行详细报告。
此外,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最后,他们还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在接到传唤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