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可行的,但需严格遵循以下条件:
首先,需要满足犯罪分子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执行附加刑等情形之一;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再次,如果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