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挪用其所在单位资金在五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之上,且该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三个月而未能偿还者;
其次,挪用其所在单位资金在五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之上,以任何形式用于经营性活动;
最后,挪用其所在单位资金在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之上,以任何形式用于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收益权利;
第二,该罪行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借予他人;
第三,该罪行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第四,该罪行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存在两个明显的区别:
首先,这两种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则主要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所有权;
其次,这两种罪行的客观表现也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单位员工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具体而言,根据不同的用途以及行为方式,会有相应的涉案金额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