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以此要求与在押人员进行会见,看守所应立即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2、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出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中,律师为在押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