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予以限制。取保候审,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同时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若选择保证金方式,则需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如选择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