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应当从轻量刑的情况包括:
(1)年龄在十四岁至十八岁之间者实施犯罪行为。
(2)属于从犯者,应当适度地减轻其刑罚。
(3)对于主动终止犯罪行为的中止犯,如并未对社会或个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应予以无罪释放或减轻其刑罚;若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则应适度减轻其刑罚。
(4)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来说,应当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适当减轻其刑罚或者免除其刑罚。
2.可以从轻量刑的情况包括:
(1)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3)既聋且哑或者盲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4)对于预备犯,可以参照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既遂犯,适度减轻其刑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参照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既遂犯,适度减轻其刑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对于教唆犯,可以适度减轻其刑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适度减轻其刑罚。
(8)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适度减轻其刑罚。
(9)犯罪分子有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度减轻其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