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批准采取保释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均须依从执行机构的安排进行定期报到。关于报到的频率,是根据执行机构对案情的评估而定,通常会建议嫌疑人每星期或每个月向执行机构报到一次。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随时响应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