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今法律制度中并未明文规定律师必须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次数。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律师有权进行3至6次的会见;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则需要进行3至4次的会见;
再者,在法院审判阶段,同样有权利进行3至4次的会见。对于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等环节,均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至于检察、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相应职责。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