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协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之活动的情况,若所得利益介于两千元到三千元之间,则并不构成犯罪事实,因而也无需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乃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可能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之际,仍向该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性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质性援助,且情节较为严重者方能构成此罪。在此前提下,获取约两千元至三千元的利益并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