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使具备犯罪记录,个人仍然有权成为企业股东。依照相关法规而言,仅对具备犯罪记录的人员出任公司高层管理职位做出了限制,而并未对他们参与公司股权投资产生任何约束。对于这类人群能否担任公司高层管理职务的限制是:若由于贪腐或收受贿赂等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且在处罚期间及之后的五年内均未再犯上述罪行,则可以考虑让他们担任公司的高级行政职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