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调查阶段,律师有权进行会见。依照相关法规,辩护律师可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会面及通讯。
此外,其他辩护人员经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享有此项权利。辩护律师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证件,若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看守所有责任立即安排会见,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