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拘禁罪乃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益之犯罪行为,其具体含义为以捆绑、关押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其按个人意愿自主行使身体活动权利的举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此项罪行的犯罪客体,即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这是每一位自然人依据自身意愿自由支配自身身体活动的基本人权。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通过拘禁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最后,在主体和主观方面,本罪的实施者既可能是国家公职人员,也可能是普通公民;而在主观上,他们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过失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