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之后与律师进行面谈的次数并未设置具体的上限规定。对于一般的普通案件来说,律师从立案侦查阶段开始至案件最终定罪量刑为止,通常会安排至少三次至多五次的会见。
然而,若当事人具有特殊情况,如需律师协助处理公司业务等重要事务,律师可适度地增加会见次数,但需注意的是,每次额外会见均须额外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