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并与其进行通信交流的权力。
此外,辩护律师在进行此类活动时,必须手持其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