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底,即犯罪记录,唯有当某个行为经由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定为犯罪之后,方可产生案底。而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控制与调查取证,并未就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最终判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会留下案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以下几种拘留方式: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目击者指认其犯罪的;
(3)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