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满十四天之后即可得到释放,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流窜作案、累次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时,警方需要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以便将其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内进行审查与批准。
然而,此种延长仅限于在特定的例外情形下方可行使,并且总的拘留时间也不应超过三十七天这一极限数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