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权威法规,洗钱罪被界定为典型的行为犯范畴。洗钱罪的确立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应当为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2.在主观因素上,其体现为明知故犯、刻意为之的犯罪意图;
3.在犯罪客体层面上,该罪行直接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等重要领域;
4.客观表现方式则是通过实际行动,如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等手段来实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