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后至批捕令的签发,整个司法程序的时间通常不会超出三十七个日历日。在此期限内,公安部门需积极展开调查工作,同时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以便其进行审理与批复。若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或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便会依法签发逮捕令。此项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也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