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会见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过程中,职业律师通常需遵循以下严谨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自案件进入调查阶段起,律师便可凭借有效的三种证件(即,具备相关资格的律师执业证书、来自所属律所的证明文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自主决定与对方取得联系,不必经过负责该案件的执法机构审批;
其次,在此类会面期间,执法机构通常不会派遣人员在场监督,除非是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
最后,作为律师,他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去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其进行申诉、控告等法律行为,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