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获得四万元利润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惩罚。详细的量刑准则如下所示:
1.在支付结算方面,如果涉及金额高达二十万元及以上;
2.通过投放广告等形式,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持,金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
3.违法所得累积超过一万元以上者;
4.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涉及的受害人数量超过三个;
5.在过去的两年内,曾经因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数量超过五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的数量超过二十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