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律师会见监狱中的服刑罪犯这一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具体规定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并得到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介绍信,同时还须获得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委托书;
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律师享有随时与罪犯会面的权利,然而,为了确保会见过程的顺利进行,律师需要提前向监狱方进行预约,并且监狱方面在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基础上,也拥有对会见过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控的权力;
再次,在律师与罪犯进行会见的过程中,监狱方面可以派遣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但是他们的存在并不应当影响到律师与罪犯之间的正常交流;
最后,律师与罪犯之间的会见内容属于高度机密信息,未经罪犯本人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对此进行录音或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