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受到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一般的来说是不会再接受行政拘留处理的。但若行为人因为相同的不当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同时又触及到了刑法相关规定,满足刑事拘留的条件时,就必须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都有权先行实施拘留:
(1)正在准备进行犯罪活动、实际执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
(6)不透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确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