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案件中,17万元的流水量被视为较为严重的情况,足以构成该罪的既遂。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中,行为人获得了17万元的流水,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严厉刑罚,且刑法中明文规定需要对其施以罚金;
其次,若涉案单位也参与其中,则需对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按照自然人的标准进行相应处罚;
最后,若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