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普通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法定为14日;而针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有组织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期限则可达到37天的上限。
同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在这14日之内,公安机关必须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此过程中,检察院需要进行7天的审核工作,此项时间计入到14日内。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执行逮捕程序;反之,若未获批准,则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