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涉及到盗窃犯罪的案子,通常情况下,法院可在两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此处所指的盗窃罪为公诉性质的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公诉案件在法院接手并正式展开诉讼程序之后,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做出裁判决策,最晚也不能超出三个月的时限。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或者在追捕嫌疑人或收集证据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批准。
2.人民法院在处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接到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如果案件可能涉及到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情况,或者同时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以及符合其他特定条件的情况,那么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延长,同样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能执行。
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从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才开始计算审理期限。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