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即便未收到传唤通知书,但依靠口头传唤亦是可行的。这是由于实行取保候审本身即构成了一种刑事方面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者理当严格遵循随传随到的原则。针对那些无需对其实施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可被传唤至其所属市、县境内的制定地点或直接传唤至其居住地进行审查,然而,此过程中必须展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传唤通知书则是由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而向那些无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出的,要求他们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正式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