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政法体系中,紧急避险被视作一种合法行为,其遵从于“牺牲小我,保全大我”的原则,许可在特定环境下,人们可以依法对相对较为轻微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当的破坏与损失,从而规避更大程度上的财产或者人身危害。当某人在紧迫的情形之下,为了维护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无他路可走而不得已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实施了必要的侵害,并且其行为未超出必要的范围,那么此举通常情况下将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