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若当事人是由其直系亲属提出的申请,则需由该近亲属亲自签署同意书;倘若申请人为辩护律师,那么就需要这位辩护律师签署书面申请。
(2)对于经由法院裁定批准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需由法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进行签署确认;而若是由检察机关认定申请符合条件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则应由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签署确认文件;
至于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仅需由公安机关单独签署确认即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