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环节,由公安机关作为主导部门进行实施。取保候审,即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公共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等法定司法机构,对未能成功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司法追责,依法责令他们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签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书,确保其准时出庭和应诉,进而避免对其实施临时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