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传销行为时,倘若此类商业模式的规模庞大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组织者和参与者则有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条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以进行产品销售、提供相关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幌子,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相应费用或者购买其产品、服务等方式来获取加入资格,并且按照一定的等级顺序组成层级结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将发展新成员的数量作为回报的依据,以此来诱导、威胁参与者进一步发展新的成员,从而骗取他们的财产,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其中包括刑事拘留等严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