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之逮捕必要条件,兹列举如下:
首先,需有确凿证据证明涉案者存在犯罪行为且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严重刑罚。
其次,尽管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为了预防其可能再次实施新的犯罪活动,仍需进行逮捕。
再者,若该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等潜在威胁,亦须采用逮捕手段。
此外,若该嫌疑人存在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以及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倾向,也应考虑实施逮捕。
最后,若该嫌疑人存在试图自杀或逃跑的高度风险,同样需要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