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从自然人类的角度来看,它属于普遍适用的类型,即只要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便有可能成为洗钱罪的实施者。与此同时,随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颁布实施,单位也可被视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实际上,在对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进行判定时,存在着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那就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进一步地进行细致划分,可以将其分为如下三个具体的情况:
首先,第一种情况是由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第二种情况则是普通自然人与金融机构共同作为犯罪主体出现;
最后,第三种情况便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构成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