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抢劫金额达到人民币1千元以上,则需增加三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期。抢劫金额超出1千元的部分,每增加人民币150元至250元,可再增设一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期。当抢劫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时,每增加人民币1500元至2500元,亦可增设一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