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被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会导致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判决:
首先,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较为次要,即属于从犯地位,并且在归案之后主动坦诚交代自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基于以上考量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合伙设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犯罪事实存在关键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也就是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最低标准,此时检察机关将无法对该案件提起诉讼;
再者,如果技术人员在加入犯罪团伙的时间较短且获得的利益较少,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即属于从犯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对其处以刑罚或者予以赦免处罚,同时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亦可据此决定不予起诉;
此外,如果被不起诉人在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且具有明显的悔过之意,同时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及的违法金额较小,那么此种情况亦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
最后,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流动是否实际用于开设网络赌博的具体用途无法查实清楚,仅凭单一证人的证言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甚至无法通过电子证物检查的工作记录加以旁证,那么涉案的证据便处于存疑状态,不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同样地,对于一些新入职公司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获得的收益较少,而且承认罪行的态度良好,同时还是初次触犯法律或偶然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检察院可以考虑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