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依法批准采取保释措施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或是被告并不会由于该原因而失去他们的民事物权处分能力,所以,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可能签署各类合约的。
然而,在此相关情况下,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假如某个合约所覆盖的事务内容,有可能会引发对既定的保释条件的违反,或者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那么这个合约的签署就很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