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异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际上已获准许回家居住,但这需要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授权许可。取保候审,谓之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针对尚未遭受刑事拘禁的刑事被告进行刑事追责,为了防范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等司法程序,依法要求其寻找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开具保证书,从而确保其能够随时响应召唤出庭作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严格限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构明确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份以避免出现不利影响。
因此,尽管在异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仍然需要获得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才能合法地回到家中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