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被取保候审人员的驾车权利时,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与解释。具体而言,如果这些人士的驾驶执照尚未被相关执法机构予以扣留,那么他们仍然可以自由地驾驶车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他们有权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驾驶证件至执行机关进行妥善保管。这也就意味着,倘若上述证件已经交付给执行机关,那么该涉案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驾驶活动,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行为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反之,若其驾驶证件仍由个人持有,则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他们仍然有权利驾驶汽车。但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