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人可与指控方进行私人层面的和解。
然而,对于部分公诉性质的案件,如果被指控人能够表现出诚挚的悔意,通过诸如补偿受害者经济损失、表示歉疚等措施,从而赢得受害者的原谅,并且受害者愿意通过这种协商和解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包括这两类情况:
(一)由民间纠纷引发,且被指控行为涉嫌违反刑法中第四章或第五章明文规定的罪行,但从客观(即可能)角度来看,其所面临的刑期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二)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其他可能会导致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