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可以。刑事辩护律师具备相应资质如律师执业证书以及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便有权请求进行会面,而看守所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他们安排会见活动。
2、在侦查环节中,当辩护律师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须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对于无涉密性质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后的48小时之内,给予妥善的会见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