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驾驶罪中,当具备以下七项特定情况之一时,应从严惩治:
第一,存在严重违法交通法规现象,包括严重超员、超载及超速驾车、无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辆以及使用伪造或篡改的机动车牌照等;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且责任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肇事后逃逸,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第三,驾驶载客运营机动车的;
第四,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第五,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的;
第六,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