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必须计入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时间,严格按照法定羁押期限进行计算,绝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节假日作为延长羁押期限的依据。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拘留并认为确有必要予以逮捕的人员,应当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提请该院进行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之下,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