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拘留事宜需由当事人亲笔签署确认。
2、拘留须遵循如下严密程序:
首先,公安机关需填写详尽完备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并提请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其次,在进行实际拘留之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同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亲自签名、捺指印,若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捺指印,侦查人员应予以明确注明;
最后,无论是行政拘留抑或是刑事拘留,在执行完毕之后,执行机关均会及时通知其家属。而在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则应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人家属发出通知,但如遇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且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则可免除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