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遭受侵犯或恶意行为导致损毁的所有公民或商家的合法财产,必须立即归还相应所有者;
2.若在此情况下未发生任何受害者的情形,应按既定程序对所涉物品进行详细盘点并记录在案,然后依法律规定上缴国家财政或在经过合法的变卖或拍卖手续后,把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3.包含违禁品以及无实际价值或价值微不足道,以至于无法通过变卖或拍卖方式处理的物品,都需要进行统一的登记造册,并在完成后予以销毁;
4.对于那些无法通过变卖或拍卖方式处理的危险物品,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销毁或交由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回收;
5.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其与案件无关,则应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并将物品退还给原所有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