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押场所内允许律师进行会面交流。
依据相关法规,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到侦查机关问询或被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用律师为其提供诉讼前的法律咨询支持、申诉代理和指控告发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特殊情况下,如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实际原因导致申请律师困难者,司法机关亦有可能主动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拘押期间,律师的确有着充分的机会与之会面,共同商讨案件处理策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