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中,当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之后,便有权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的刑事强制手段来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益。具体而言,若需实施逮捕或刑事拘留,则必须将其转移至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监禁。
然而,对于那些在被逮捕之初尚未符合拘留标准的嫌疑人来说,他们也同样享有申办取保候审的权利。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是相關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不干涉其人身自由的缓和处理方式。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存在重大疾病,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罪行相对轻微的人员,都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策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