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肝脏恶性肿瘤患者,通常情况下看守所是不会予以收押的。
然而,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时,看守所仍将保持其执法职责,拒绝执行收押任务:
首先是患有精神病或感染了急性传染性疾病的个体;
其次是身体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羁押过程中有可能引发生命危险,或者生活已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但需排除那些罪行极其恶劣、若不进行羁押将会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的个案;
最后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自身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