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短期限为3天,但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间为14天,自被送往看守所以来计算天数。在此14天内,必须由公安机关上报当地检察机关进行审核批准,而此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审核的时间长达7天,此7天也包括在14天之内。若经检察机关核准,则将执行逮捕;反之,若未获核准,则将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2、针对部分特殊案件,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需向检察机关申请延长审查批准时间,最长可达30天。同样地,检察机关仍需在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若经检察机关核准,则将执行逮捕;反之,若未获核准,则将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