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国,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实施的刑事拘留,通常会持续10日至14日之久。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经被拘留的人员进行逮捕,那么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此种情况下,其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一日至四日。
3.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士,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4.当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而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