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轻微伤害行为并不构成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因此也就没有了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法律措施的必要性。取保候审是专门为那些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嫌疑人员而设立的,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当轻微伤害所引发的纷争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时,通常会由公安部门负责进行调解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无需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处理轻微伤害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提供了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