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通常情况下,拘役的期限为14天,最长可达37天。
2、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形,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交审查批准的日期可适当延长,由原来的一天延展到四天。
至于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要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交审查批准的日期方可延长至30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